保险集团并表监管 偿付能力新规箭在弦上

2008年02月19日06:5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陈冰


  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保监会将于近期正式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下称"规定"),这一消息业已在上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得到确认,保监会已于去年11月向下辖保监局及保险公司下发<规定>讨论稿并征求意见。

  知情人士称,1月25日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发布和贯彻落实,将是贯穿2008年偿付能力监管工作的一条主线,并将"有利于构建以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为内因、以保监会监管为外力的完整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而在此项机制框架下,亦明确了保监会和保监局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责任。

  据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包括7章48条,涵盖偿付能力评估与报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监督及相应罚则等内容。知情人士称,即将发布的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差不大。

  上述人士称,自2003年初正式颁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监管部门针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已经历5年的实践探索。

  此次拟制<规定>吸收了既往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其中亦不乏监管亮点,如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分为不足类、关注类和正常类的方法正式提升为监管标准,并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分类监管;用"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分别替代"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也用较大篇幅厘定了保监局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中的责任。

  一直以来,保监会承担了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繁重工作,其中,针对各家保险公司的监管更是重中之重,新<规定>将明确"偿付能力监管是保监会对包括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在内的整个保险公司的监管,而不仅是针对总公司"。由此,保监局在偿付能力监管中扮演的角色也将随之突出。

  知情人士称,今年全保会上,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强调,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在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管控力不足、业绩考核标准不尽科学合理的情况下,探索有效手段和形式,使偿付能力监管的意图和效力能在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体现和落实,"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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