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平汽车电话营销专用车险条款费率获批

2008年02月18日11:00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保监产险〔2008〕109号

  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电话、网络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产品审批的请示》(天平保发〔2008〕96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和验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第三者责任保险:A17G02Z01080129;

  2、车辆损失综合险保险:A17G02Z02080129;

  3、车碰车车辆损失险保险:A17G02Z03080129;

  4、车辆损失一切险保险:A17G02Z04080129;

  5、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17G02Z05080129;

  6、全车盗抢保险:A17G02Z06080129。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附加险:A17G02F01080129;

  2、涉水行驶损失附加险:A17G02F02080129;

  3、玻璃单独破碎损失附加险:A17G02F03080129;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附加险:A17G02F04080129;

  5、替代车辆租车费用附加险:A17G02F05080129;

  6、车身划痕损失附加险:A17G02F06080129;

  7、精神损害赔偿附加险:A17G02F07080129;

  8、车上货物责任附加险:A17G02F08080129;

  9、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A17G02F09080129;

  10、自燃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A17G02F10080129;

  11、涉水行驶损失责任免除特约条款:A17G02F11080129;

  12、事故责任免赔率特约条款:A17G02F12080129;

  13、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17G02F13080129。

  以上保险条款、费率应于2008年2月1日后启用。

  二、你公司应在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的保单上注明“电销专用”字样,并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条款编号。

  三、你公司应在开办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主流媒体上公布专用的电销服务号码,并做好相关的产品信息、市场营销的宣传工作。宣传方案应由你公司总公司统一集中管理,内容应客观、完整、公正、合法。

  四、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文件的要求,做好业务、财务核算、电话营销人员管理、呼出管理、客户信息管理和售后服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确保电销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附件: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条款和费率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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