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车险解读 盗抢险不为债务纠纷买单
2008年02月18日09:42
来源: 大洋网-广州日报
在盗抢险的保险条款中,一般都规定,被保险人在办理盗抢险理赔时,如果不能提供保险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在一场经济纠纷中,吴先生的车辆被债主抢去抵债了,为此,吴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丢失”,希望能获得保险赔偿,但遭到拒绝。
对此,保险公司解释,在盗抢险的除外责中已明确,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会为吴先生的债务纠纷造成的车辆丢失买单。另外,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内。
盗抢险索赔时应提供资料
保险单;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车钥匙;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
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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