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能险“美国版本”

2008年01月17日18:45  来源: 理财观察    作者:陈恳


  (二)保险业方面的规定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颁布的《变额人寿保险示范法》,已基本被各州采用,主要监管条款、保单设计、费率、准备金提取、独立账户的管理、信息披露、代理人的注册、发证等。

  (三)美国对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标准规定

  收费标准是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美国对保险公司能够收取何种费用以及收费水平都有严格规定。

  1.销售费用

  对于变额寿险产品,SEC规定前20年的销售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保费的180%;对于预期剩余寿命小于20年的,销售费用总和不得超过年 保费乘以预期剩余年数的9%;且第一年的销售费用不得超过年保费的50%;保单在头2年内终止的,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第一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30%的部 分,以及第二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10%的部分。

  对于变额万能寿险产品,因缴费不固定,因此SEC规定一个“指导保费”,前20年的销售费用 总和不得超过年指导保费的180%,如果投保人实际缴费高于指导保费,则超出部分最高收费为9%。保单在头2年内终止的,保险公司必须退还第一年销售费用 超过年保费(最高为指导保费)30%的部分,以及第二年销售费用超过年保费(最高为指导保费)10%的部分,再加上各年缴费超过指导保费部分的9%。

  2.死亡风险和费用风险费

  S E C规定,对变额寿险产品,该费用每年最高为保单持有人独立账户资产的0.5%;对变额万能寿险产品,最高为0.9%。

  3.投资管理费

  根据投资组合的资产规模不同,SEC规定的每年最高费用为投资组合资产价值的0.3%-0.75%。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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