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解读:社保费能否支付给个人

2008年01月11日10:42  来源: 扬子晚报  


  2007-11-20上午9:00,南京市玄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马千山局长应邀做客《扬子晚报》视频直播室,与网友就今年1月1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进行在线交流。交流中,马千山“以案说法”,省内、南京的网友在线参与,探讨了《劳动合同法》中的很多热点问题。

  劳动合同篇

  [现场问答]

  不签合同企业风险更大

  苏州网友高先生提问:我于去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6月6日,我以公司未替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其缴纳我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经济补偿金,但遭到拒绝。

  我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部门支持了我的请求。我想问的是,如果按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企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解读:对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作了很详细的规定。

  首先,企业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履行签约,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

  可见,《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 保险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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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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