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财产保险市场综述

2008年01月09日09:39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王和


  首先是偿付能力问题。随着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快速扩容,特别是大批新主体进入市场之后,机构和业务扩张迅速,而一些公司的资本金相对较低,导致了行业的经营稳定与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6月15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应采用四种途径解决存在的问题,具体是:(1)增资扩股,引入战略投资者;(2)加大分保力度;(3)停止设立分支机构,加强对现有机构的管理;(4)合理控制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切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同时,明确对在2007年二季度末偿付能力未达标的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在这个大背景下,各家公司纷纷开始了增资扩股工作,使得财产保险行业的资本实力有了较大的提升。

  其次是公司治理制度建设。2007年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文件,修订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细化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同时,还出台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这些制度的制定和推出,初步建立了我国保险行业公司治理制度体系。

  第三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在现阶段我国财产保险的发展过程中,合规经营和市场秩序仍然是主要和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在2007年初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吴定富主席提出:2007年要加强和改善市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严重、影响恶劣的公司,依法严肃处理。2007年3月,中国保监会全面启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成立了由分管财产保险的周延礼副主席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集中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非理性价格竞争和数据不真实四个问题。同时,提出了“查处分离”、“即查即罚”等机制,旨在提高监管权威性和处罚震慑力。仅2007年上半年,就有363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机构接受了现场检查,检查率达到15.25%。,一批保险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撤换高管、罚款、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许可证等。

  2008年将成为规范经营制度的落实年,工作的关键和重点是落实已经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在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基础上,着重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加强对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特别要通过信息技术的手段,开展动态的跟踪,形成一种长期有效的监督机制。二是利用保险行业协会改革和换届的机会,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强化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引导和落实规范经营中的作用。三是利用公司改制等有利条件,进一步增强经营管理者,特别是高管人员合规经营的责任意识,培养正确的业绩观,提高职业素养。四是加大相关信息披露的力度,通过社会、被保险人和投资者的监督,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机制。

  交强险考问“不成熟体系”

  交强险对我国财产保险行业而言,好似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带给了财产保险行业巨大的发展机遇,截止到2007年7月,交强险开办整整一年,24家经营交强险的公司共收取保费达到了509亿元,客观地讲,交强险的推出,对财产保险,特别是车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它也使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我国财产保险行业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由于交强险的强制保险的特点,使得其从一开始就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随之而来的质疑和批评声从未间断。在对于交强险的讨论和争议过程中,媒体、律师、学者、专家、保险公司、监管部门均各执己见,让老百姓是越看越糊涂。于是,人们就问:交强险到底出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本应是利国惠民的制度,弄得有点“里外不是人”呢?

  笔者认为:交强险就像是一面镜子,它让人们有机会全面和清楚地看到我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这个问题的实质就是“四个不成熟”,即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保险消费者不成熟、保险监管机构不成熟、保险市场不成熟。

  首先,保险经营主体不成熟是主要矛盾,保险经营主体在规范市场、定价技术、分险核算、理赔服务等方面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成熟”现象。如最让业内外人士难以理解的是在成本归集的过程中出现的“尴尬”现象,即将交强险的成本归集到了商业车险中,而不是外界担心的将商业车险的成本归集到交强险中。

  其次,我国保险市场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其特点是市场的不规范。这种不规范在车险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使得交强险的经营也难以“脱俗”,最明显的是4%的手续费形同虚设,销售成本严重失真。

  第三,保险消费者的不成熟。具体表现在保险消费知识的缺失,尤其是在分析和解读交强险经营情况的过程中,甚至是一些专家、学者也不例外,导致“400亿暴利论”在一个时期能够为许多人所接受。

  第四,交强险的推出也对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我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的条件下,建立一个适应交强险这种具有“准公共性”产品的监管模式,仍然是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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