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渐行渐近

2008年01月08日09:55  来源: 金融时报    作者:王小平


  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渐行渐近 学者专家积极建言献策 记者

  2007年11月底,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各派出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广泛征求意见。近日,记者从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主办的“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圆桌论坛上获悉,关于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征求意见稿)近期也将出台相应的监管规定。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财务监管处处长赵宇龙透露,“新规”更加注重全面风险管理,“这是监管理念上的转变”。赵宇龙说:“过去偿付能力监管全部由监管机构来完成,现在则要求保险公司自身也应该加强偿付能力管理,主动"增强体质"。”

  目前适逢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关键时期,北京大学CCISSR课题组发表的“欧盟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标准II及对中国的启示”的主题报告,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肯定。

  改革目标:

  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及时跟踪国际偿付能力监管新趋势,其标准应当符合中国现实,并应保证监管的执行力超越利益冲突。”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CCISSR秘书长郑伟博士在代表课题组所作的报告中,对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提出了这五点基本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走过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历程:偿付能力监管的萌芽阶段(1980—1998年)、偿付能力监管模式的基本确立阶段(1998—2003年)、现代偿付能力监管的启动与完善阶段(2003年至今)。

  我国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上是在欧盟现行框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其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可以为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郑伟介绍了欧盟保险偿付能力从欧I走向欧II(SolvencyII)的背景,设计理念、方法框架及其对保险公司、保险监管、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影响。“ 欧Ⅱ"三个支柱"搭建起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新框架,它是在对巴塞尔Ⅱ框架体系的借鉴基础上形成的。第一支柱是"数量要求标准"(定量要求),第二支柱是"监管检查流程"(定性要求),第三支柱是"监管报告与公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欧II关注的不仅是偿付能力或资本是否充足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将偿付能力监管根植于评价和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之上。

  “现阶段,借鉴吸收世界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经验,立足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实,对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显得尤为必要。”郑伟介绍,CCISSR课题组在研究借鉴的基础上提出改革目标是:“通过构建有利于体现风险导向、激励内部控制、加强市场约束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从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推进改革:

  需强化监管执行力及配套制度建设

  “应完善定量资本监管,体现风险导向;完善定性风险管理,激励内部控制机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约束;完善监管行动机制,确保监管效果。”CCISSR课题组在勾勒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实施路径的同时,亦强调需要“解决监管部门自身角色冲突;建立保险"三支柱"监管体系之间的协调机制;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加快保险偿付能力监管配套制度建设,如会计制度、精算制度、信息化建设等问题。”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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