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新规 代理制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员工
2007年12月27日03:21
来源: 上海证券报
作者:卢晓平
作者:卢晓平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明确表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确认。
因此,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等等。
根据通知要求,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采用的仍然是佣金形式。
按照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招募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时,在广告、宣传手册及口头宣传和解释中应当明确说明招募的是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而非公司员工。
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营销员确认。
因此,在日常管理制度规范中,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行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不得要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适用公司员工管理制度;不得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实施罚款、处分、开除等处罚,等等。
根据通知要求,个人保险代理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合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合同订立、合同变更、合同期限、委托授权范围、手续费(佣金)支付制度、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合同解除等。
而个人保险代理合同的条款和用语中不得出现员工、工资、薪酬、底薪、工号等误导性条款或者用语。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关心保险营销员的社会保障事宜,主动协助、指导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获得社会保障。
目前,我国现行寿险代理人制度采用的仍然是佣金形式。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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