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作用的几点思考

2007年12月26日07:46  来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三是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社保机构尽快退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领域。针对社保机构强制举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情况,应明确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社保机构应有序退出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经营领域,由具备相应经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的商业保险机构逐步承接这项业务。

  四是完善和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目前我国已出台企业补充医疗保险4%税前列支的政策,在明确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经营条件下,落实此项政策,既支持了商业保险发展,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二是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对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给予减免税收的政策。

  在促进制度之间有效衔接方面,一是加强基础医疗数据共享,整合相关行业医疗数据资源,构建我国疾病发生数据库和医疗费用数据库,建立稳定的数据共享和更新机制。二是支持商业保险与医疗机构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制约机制,有效解决医疗风险管控难题。三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要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在覆盖人群、目录范围、保障水平等方面紧密衔接,促进商业保险提供有效的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和服务。

  (人身保险监管部)

  [1]2007年上半年,商业保险公司在14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124个县(市、区)参与了新农合管理工作。参合人数2764万人,基金规模达16.7亿元。

  [2]这种机制下,地方政府负责新农合的组织推动,征缴合作医疗资金;保险公司作为经办机构,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报销服务;卫生部门负责监督与指导,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政府、商业保险、卫生部门三方功能明确,相互监督,相互配合,各利益方相互制衡。

  [3]国务院副总理黄菊批示,“保险公司通过商业化方式为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专业化服务,符合市场经济取向,值得提倡”;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批示,“保监会主动参与新农合的做法很好,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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