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纽约保险法演变看房地产投资监管

2007年12月17日14:54  来源: 中国保险报    作者:汪建


  谨慎态度——逐步放开投资

  我们注意到,纽约保险法从开始赋予保险公司在储备金方面的投资权到放宽投资限制,经历了30多年的时间。从1946年的保险法再到2001年,又经历了50多年的时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纽约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谨慎态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个转型期,不仅仅是在保险资金投资问题上,在人民币升值问题上、电信行业的3G发展政策问题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正是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决策智慧。保险公司在注意房地产投资较高收益性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因此,如果监管部门有意放开房地产投资渠道,在放开初期一定要控制放开比例,渐进式放开,不能一下子放得太快。

  实事求是——研究跨行业规律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涉及两大行业,仅仅依靠以前对保险行业自身的了解很难做好监管。纽约保险法在保险资金监管方面非常注意细节,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比如在1938年的保险法修订中,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所在城市的人口规模,就是和当时房地产的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人口众多的城市由于具有较大的住房需求,房地产投资的收益更为稳定。随着纽约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他中小城市的房地产业也开始繁荣,因此在后来的立法中,又放宽了保险资金的地域限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体现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逐步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也应该符合这种产业规律。更为重要的是,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监管,要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符合保险自身发展规律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律。

  灵活务实——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行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2007年9月,中国人寿(601628行情,股吧)首次在业内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承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促进平安和谐和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区的繁荣与和谐并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等九大社会责任。监管机关一方面要对保险企业合法运作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加强合理引导。纽约保险法规定,若保险公司能为纽约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提供住所,其房地产投资上限还可以获得额外提高,将企业生产经营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在一起,体现出极大的灵活性。


(责任编辑:茹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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