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险筹建安徽分获保监会批复
2007年12月06日10:25
保监产险〔2007〕1510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请示》(阳光财险〔2007〕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安徽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的请示》(阳光财险〔2007〕5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二、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三、分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安徽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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