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人寿筹建江苏分获保监会批复
2007年07月26日10:09
保监寿险〔2007〕884号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分公司的请示》(信泰发〔2007〕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江苏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福建省、北京市、山东省分公司的请示》(信泰发〔2007〕02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筹建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就绪,你公司须向江苏保监局提出分公司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方可开业。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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