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07年07月13日07:37    作者:杜建辉
  失业保险金上调40元

  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批准,从7月1日起提高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80元调整为42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340元调整为380元。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其它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分别做出调整: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营业执照的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对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享受失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剩余失业保险金,以2007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对已办理一次性领取的不再补发。2007年7月1日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228元调整为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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