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永康重大疾病保险
2005年11月18日15:25
|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 重大疾病保障 |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内初次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90天后,年满8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重大疾病不受此90天限制),我们将按以下情形之一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一条所列明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继续有效。 (2) 被保险人所患重大疾病为本主合同释义第二条所列明的“双倍给付型”重大疾病,我们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本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 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合同生效90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两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
| 保险费豁免 | 本公司给付上述“单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您将无需再交纳本主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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