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意外伤害保险
2005年11月18日15:20
保障范围 | 保险利益 |
意外身故保障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意外伤残保障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
[简易投保规定]
1. 投保年龄:16周岁—65周岁
2. 保险期限:一年
3. 交费期限和方式:一次性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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