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员兼卖寿险财险起争议

2005年01月06日11:20    作者:朱雪利


  不久前,太平洋人寿杭州分公司的一位保险营销员向记者推销产品,他递过来的名片上竟写着:兼卖车险。记者发现,很多寿险公司的营销员不仅代售其他寿险公司的产品,甚至代售产险公司的产品。

  杭州某寿险公司的一位业务员曾向记者讲述过他的“生意经”:公司刚成立时,招牌还不够响亮,很多人不愿意买我们公司的产品,我的业务量特别少,后来经朋友点拨才找到了发财的途径。

  原来在各家寿险公司之间,有一帮业务员连成一线。他们去推销产品时,如果消费者不愿意买自己公司的产品,他们就卖其他公司的产品,然后把业务算到其他公司的兄弟头上,佣金则是双方按约定分成。

  而对于保险营销员这种兼卖其他公司的产品,社会反响不一。

  声音一:兼卖是提供多种服务

  张先生十分赞同保险营销员兼卖不同公司产品的行为,他认为一家公司的产品毕竟有限,挑选余地不大。为了买到一个合适的险种,消费者往往要跑多家公司去了解它们的产品,再从中挑选比较。如果营销员可以提供不同公司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省很多精力,何乐不为呢?

  有业内人士指出,好的保险营销员要成为理财规划师,作为一个保险理财规划师,如果能综合各家公司的产品优势,就可以规划出一个最符合投保人需求的产品组合。如对某个投保人而言,最适合他的意外险产品是A公司的,最适合的健康险产品可能是B公司的,最适合的养老险产品则可能是C公司的。这势必要求一个保险员手头能兼有几个险种产品可卖。

  声音二:兼卖不利保护投保人权益

  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黄鲁建指出,寿险营销员兼卖其他公司的产品,《保险法》和保监会的有关批复都是明令禁止的,甚至是专业代理机构和兼业代理机构,也只能和一家寿险公司发生代理关系;而对于产险公司却没有这样的要求,所以代理公司和车商都能代理多家产险公司的车险产品。

  对于保险法规的这些规定,黄鲁建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他分析了两个原因:寿险产品往往十分复杂,如果不是经过某家公司专门培训的营销员,对于具体产品的条款可能会出现理解偏差,进而误导消费者;同时寿险产品一般期限很长,因此对售后服务的要求更高,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保险营销员需要多次与投保人沟通。试想,如果营销员在推销其他公司的产品时,作了种种承诺,但是一旦签下合同,他可能就放手不管了。

  声音三:监管部门不允许兼卖

  日前,浙江保监局发出《关于开通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查询系统的公告》,正式开通浙江省保险营销员展业资格查询系统。该公告同时指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营销员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在销售某保险公司保险时,应取得该公司颁发的《展业证书》。

  业内人士指出,以前很多消费者不知道营销员必须持有两证上岗,让那些兼卖其他公司产品的营销员有机可乘。而查询系统的正式开通,将有效杜绝兼卖其他公司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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