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可转债 保险公司急急热身

2004年08月19日08:01    作者:韩如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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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匮乏一直是困扰国内保险公司的一个难题。从2003年保险资金投资流向来看,约有4550亿元以协议存款方式存入银行,占资金运用余额的52%;1400亿元购买国债,占16%;投向金融债券约为830亿;投向证券投资基金为460亿元。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收益率水平已经非常接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规定》中提出的3%的资金年收益率底线,保险资金支出与收益不平衡已经成为国内保险公司发展的瓶颈甚至隐患。

  直接入市的前奏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允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这被业内看做是保险公司直接入市的前奏。

  具体来说,通知在投资范围和比例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投资可转债纳入企业债券投资,合计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本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0%,同一期单品种可转债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5%或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2%。其中,可转债暂不得转换成股票,转换方法将另行规定。这在目前来看也是符合保险公司资产管理的现状的。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红兵表示,可转债的风险不同于以往保险公司熟悉的普通债券。大多数保险公司对可转债股性的风险管理还没有直接经验,管理模型还没有建立。通过可转债投资,可以迅速建立起适合自身特点的股票风险控制体系,为今后的直接入市做准备。

  基金公司对保险公司进入可转债市场普遍表示乐观。大多数基金公司都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投资转债的经验,因此在入市上会相当审慎。估计会从一级市场的申购人手,入市的速度也不会太快。

  投资之路渐行渐宽

  2003年6月以前,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仍然相对狭窄,只能够投资于三峡、铁路、电力、移动通讯等中央企业债券。6月后,保监会推出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开始解决困扰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的问题,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政策迈出重要的一步。随后的表现也证明,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债券预期收益良好。经国务院批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由4个行业扩大到所有AA级以上的企业债券,投资比例也由不超过总资产的10%提高到20%。2003年,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继续迈出重大步伐,保监会两次修订上述两项办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了可投资企业债的评级水平。

  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此次《意见》的颁布,明确了中央政府将保险公司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加以重视并准备促进其大力发展的意图。除去现有的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的投资渠道之外,保险资金的境外运用、大型基础设施项目间接投资、直接入市等都有可能逐渐被列入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之中。

  随后保监会即制订《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率先履行对国务院关于《九条意见》(即《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承诺。《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管理办法》(讨论稿)中,保险资金的入市范围被拓展,除了国内已发行上市的流通A股外,还可投资国内A股市场的非流通股等品种。业内人士就“对保险公司投资A股非流通股的数额未作限制”的条文表示,这可能是在为保险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参与国有股减持创造有利条件。

  2004年4月28日,《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印发,被业内视为进一步拓宽保险公司投资渠道的前期准备。在6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保险公司投资一家银行发行的次级定期债务累计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1%调整为2%,保险公司对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债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企业债券发行额占该保险公司上月末总资产的比例由2%调整为3%。

  相关链接

  保险资金入市进程备忘录

  1995年以前: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问题没有相关规定。

  1995年:《保险法》颁布,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颁布《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批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和基金。

  2002年12月:保监会宣布取消《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和《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

  2003年6月:保监会出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放宽

  2003年6月:保监会将保险资金投资基金和企业债的比例分别放宽到总资产的15%和20%,并降低了可投资企业债的评级水平

  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2004年4月:保监会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2004年6月:保监会印发《关于调整保险公司投资银行次级债券、银行次级定期债务和企业债券比例的通知》。

  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马德伦表示,国家已原则上同意批准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外汇局目前正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

  2004年7月: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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